中石化“碧水蓝天”环保计划预计今年完成过半

2025-04-05 17:46:13  阅读 6 views 次 评论 49 条
摘要:

至少,由于宪法解释没有同时满足有法律文本的明确规定和实际上已经发生或存在的解释行为或事件两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故宪法解释在法律事实层面是不存在的。

至少,由于宪法解释没有同时满足有法律文本的明确规定和实际上已经发生或存在的解释行为或事件两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故宪法解释在法律事实层面是不存在的。

(22)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赣71行终388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晋行终字第115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行提字第3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2行终127号。类似于具体行政行为或规范性文件所受之法律约束,行政协议也要服膺各层阶之法律规范,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的规章以及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行政协议行为,均属违法。

中石化“碧水蓝天”环保计划预计今年完成过半

信赖值得保护,要求相对人所信赖者确属实体法或程序法所保护之地位、权利或利益,且无消极不值得保护之情形。孙丽岩:《信赖保护与相对人授益权的实现》,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3期。⑩ 然而,抽象地声称源于大陆法系传统的信赖保护原则抑或来自英国的合法预期保护孰优孰劣,却罔顾两者赖以存在的制度环境和现实基础,说服力恐怕有限。(58)参见前引(38),林明镪文。因而,信赖保护的对象客体只能是客观实际化的信赖安排。

但信赖值得保护并非信赖保护的充分条件。那么,诚信对政府所提出的具体要求是什么?政府如何行政才能符合诚信?①对此予以明确,不仅将有助于实现依法治国和法治政府建设的一大目标,督促政府有章可循地行使权力,而且也将为法院开展司法审查、合理监督行政提供判断标准。另一方面,流转后的开发与应用应限于实现公共利益,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公共利益应做广义解释,指代不特定多数主体利益相一致的情况,(13)由此,本文认为,政府数据开放旨在实现社会公众的数字政务需求与数字生活需求,与之对应的即数字产业中产品或服务的供应。

(53)[美]卡尔·夏皮罗、[美]哈尔·瓦里安:《信息规则:网络经济的策略指导》,孟昭莉、牛露晴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9页。在美国立法中,数据的价值通过数据库的形式呈现,对数据的保护一般是在知识产权中对最低创造性的数据库予以保护,但是对于事实内容并不保护,并且在数据库权利受到侵害时,一般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但拒绝将财产权赋予数据库,仅在司法实践中通过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裁决,反映了对数据财产权的弱保护倾向。鉴于数据自身的载体特性,在开放数据的创新开发与二次增值等产业环节中,数据收益权体系更适合解决数据的二次增值权属问题,从而以此调节、支配、平衡与鼓励数据的开放、开发与流通价值。因此,政务数据库包含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所持有的信息库。

以英国为例,英国对于政府数据再利用采取政府授权机制,公民在表明原作者的情况下,无须事先获得许可即可对政府数据复制或改写。(22)整体上,国际社会关于数据产权的讨论,正逐渐从所有权转向个人利益、行业和企业利益、公共利益的平衡,以及福利、风险、权利的平衡,强调对数据的访问、控制和权益平衡。

中石化“碧水蓝天”环保计划预计今年完成过半

企业作为数据的占有者,在目前的规范体系与既有制度下,可以适用占有制度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一)政府数据使用权转移的内在逻辑 主观上,个人相关的信息属于特定个人(即信息主体),②但是基于数据的数字化存在形态与技术载体,客观上主体难以对数据进行占有,因此数据所有权概念难以客观实现。有观点认为,除公共数据以外的原始数据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属性,应属于数据生产者。(4)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⑨由此,上述公共利益的客观存在,奠定了政务数据公共使用的现实性与合理性基础。鉴于目前各级机关的数据库尚未打通,特定事项数据的开放并非由统一机构进行开放,而是各级各地的相关政府机构基于自身拥有的数据情况做出开放选择。第一,政府数据开放是为了商业应用并营利时:当政府数据开放是面向从事相关数据产业的企业时,该开发目的最终是为了商业营利。(3)社会价值:政府数据与社会数据的融合可以更高效、更精确地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数字生活需求。

(1)经济价值:目前产业界、政府机关、理论界达成的共识是政务数据具有极高的商业增值潜力,公共信息资源的社会开放将促进大数据与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结合,从而激发数字经济呈现新业态与新模式。(一)数据所有权制度理念的演变 2020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了数据产权概念,但并不必然被解读为数据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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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政务机关应提供在线可查的标准化的数据开放许可牌照,鉴于数据开放许可具有公共性,应允许任何人基于任何目的对数据及其内容进行自由访问、使用、修改和分享,对此也需依赖开放的数据格式。(33)借鉴该思路,本文认为:(1)基于原始数据的占有,数据收集方可对数据的开发权限进行授权转移,被转移方进而享有开发权与自然衍生的收益权。

(43)参见陈美、付明雪:《(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指令〉对公共数据开放的影响》,载《图书馆学研究》2018年第15期。所以,政府数据开放制度并不会缓解或解决这一困境。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为符合公众利益的目的,数据开放许可证(Open licence)可能会就持证人在处理责任、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使用信息、保证不更改、来源确认等事项上做出条件限定。这是因为,行政许可应具备以下特征:(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13)参见赵文:《公共利益的历史演变与实现路径》,载《中共乐山市党委党校学报》2012年第5期。姬蕾蕾:《数据产业者财产赋权保护研究》,载《图书馆建设》2018年第1期。

②《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和2018年《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均明确了个人信息归信息主体所有。该开放理念仅针对获取权而言,而非再利用权。

因此能写出来的合同,都是不完整的合同。由此,当处理或使用数据不是出于或追求法定职责目的时,政府机关使用或处理公民信息的行为,显然不具有内在的合理性。

(1)开放合同 当权利尚未法定时,基于权利意定原则,政府数据的开放内容与开放规则应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意愿,由此体现在具体的开放协议中,包括开放后数据收益的分配比例、开放后的付费查询、开放成本缴纳等问题。内容提要:政府数据蕴含极高的二次增值前景,主要体现在与以企业数据为主的社会数据相融合的创新开发中。

因此,整体上,在政府数据开放中,可能涉及的其他合法权益,应被优先保护,相关制度应被优先适用。(50)该案件中所涉及的生意参谋数据产品,是淘宝基于用户浏览、交易等行为痕迹信息所产生的原始数据基础上,以特定算法提炼后形成的指数型、统计型、预测型衍生数据,属于衍生数据产品,明确了数据资源开发应用的开发方对其开发产品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应受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权属具有排他性,第三方无权共享与使用。后者即在数据市场或统一平台上进行自由的市场交易,在该模式下数据库应交付。由此,数据二次增值的归属争议导致数据收益权理念的出现,也可视为数据产权的内容。

(49)大致梳理上述案件的司法审理思路:一方面,对于企业数据,基于企业对于数据保存与处理所投入的劳动与成本,我国法院逐步认可大数据成果的无形财产性质或竞争法上的财产性权益。基于该思路,企业对政务数据开放后的使用方式,一方面,可根据处理行为,分为直接使用和增值使用。

(2)在市场交易环节,市场运营方:鉴于在市场运营中的具体策划,运营方亦应享有一定的收益权。(24)由此,在数据权属的制度建设上,应摒弃对数据的所有权确立倾向,而应从收益权角度对数据要素市场利益进行划分与确定归属。

数据新型财产权主要由数据存储权、数据使用权、数据收益权和数据处分权构成。在具体的实践中,未取得许可证则难以确定开放数据的法律地位与权责归属,因此公共信息资源的开放许可证的内容,在现实可行的前提下,在任何情况下均应针对信息重复利用设置一定的限制,例如应尽量指明信息的开放来源。

对获取的政府数据进行创新开发与再次利用,可采取数据开放许可证制度。(2)利益分配:政府数据开放之后产生的利益分配局面非常复杂多元,利益相关方包括政府、企业、信息主体等多方主体。这是因为,某些政府信息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公共安全等公共利益,滥用可能侵害国家或公共安全。(21)参见曹建峰、祝林华:《欧洲数据产权初探》,载《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8年第7期。

为防止形成数据垄断市场,对于收集方的开发与收益权限应有所限制。(32)参见姬蕾蕾:《大数据时代数据权属研究进展与评析》,载《图书馆》2019年第2期。

(6)叶某某等人合同诈骗案。(35)目前仅限四个法定类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第二,政府数据开放是为了公共管理时:出于公共利益的开放,如为了公共卫生、社会治安等开放目的,政府机关应无偿开放,企业也不得做直接营利使用,但应允许间接的获益,如吸引用户流量、增加用户黏性等市场竞争利益。(46)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版,第187-1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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